债权人代位权(每日一“典” |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时间:2024-04-27 11:41:39 阅读:2

逐日一“典” |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01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券人怠于利用权益,债权报答保全债权,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利用债券人现有债权的权益。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划定,因债券人怠于利用其债权大概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完成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哀求以本人的名义代位利用债券人对相对人的权益,但是该权益专属于债券人本身的除外。


02

在什么情况下,条约可以变动?

条约的变动,是指条约建立后,当事人在原条约的基本上对条约的内容举行修正大概增补。


《民法典》第543条划定,当事人协商一律,可以变动条约。


03

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动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局部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条约干系扫除,产生一个新的条约干系,受让人代替原债权人的位置,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局部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到场原条约干系中,与原债权人协同享有债权。


04

债券转让需满意什么条件?

债券转让,是指债券人经债权人赞同,将条约的职责全部大概局部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551条划定,债券人将债券的全部大概局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赞同。债券人大概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公道限期内予以赞同,债权人未作表现的,视为不同意。


05

债权债券在什么情况下停止?

《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债权债券停止:(1)债券以前实行;(2)债券互相抵消;(3)债券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去债券;(5)债权债券同归于一人;(6)执法例定大概当事人商定停止的其他情况。


编纂: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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