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是个什么官职,其职责主要是查案吗)

时间:2024-11-20 21:40:09 阅读:10

大宋“提刑官”是个什么官职,其职责主要是查案吗

人们提到“提刑官”这一名词,起首想到的就是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大宋提刑官》塑造了中执法医学鼻祖宋慈精于刑狱、不畏强权、洗冤禁暴的人物外貌,深受宽大观众的喜好。

在电视剧中,作为提刑官,宋慈的职责主要是查察刑事案件、弹劾贪官污吏。但是在汗青上,宋朝的提刑官职责远远不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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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提刑官全称是“提点刑狱公事”,其掌管的衙署为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提点刑狱司是宋朝当局设置在“路”一级的场合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利用司法、监察本能机能,兼管场合人事、财务、民政和军政,可谓“事件寖繁,势力益重。”。

提刑司的“兼职”是在司法监察本能机能确定之后渐渐提高来的。

具体来讲,提刑司办理场合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 在人事上可以保举场合场合官员,使其得以升迁。可以弹劾贪官污吏,使其罢官开除。
  • 在财务上提刑司可以征缴催完毕合州县局部钱粮、监察场合州县的财务账本、监督场合办理的“国有资产”(户绝、没官产业)、打击专卖物品私运,确保国度税收。

办理场合民政主要体现为:主管场合救灾赈济、水利建立、羁系农业消费等。

办理场合军政则是:从提刑司可以办理战马、军器、军粮等军事物资可见一斑。

因此,提刑司不但单是一个司法机构,更是一个综合的场合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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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位读者约莫看到这里就有疑问,为什么提刑司会名不虚传,从监督场合司法提高为场合综合行政机构?

要解答这个成绩,就要从提刑司的设置目标讲起了。提刑司设置的主要缘故有以下两个:

一、提刑司是为了处理社会厘革产生的社会司法成绩

唐宋时期是中国古时的紧张厘革时期,关于这一点学界业已告竣共鸣,此中紧张的体现即在于商品经济的提高。据学者推算,宋代工商业收入占财务收入的比重高达78.6%,而唐代工商业税收在财务中的比重仅有44.6%。

推进商品经济的提高的紧张缘故在于当局对将税收制度从租庸调改为两税法,进一步供认了土地公有化,致使于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的广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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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从前,农夫和田主的依托干系极强,世族豪强(田主阶层)关于依托本人的劳作者有婚姻决定权、限定迁徙等权利,在执法意义上讲他们不是独立的一局部。

到宋代时,租佃制普及提高的紧张厘革之一在于减弱了农夫对田主的人身依托干系,当局经过执法例定了佃户的执法位置,让他们具有了成为诉讼主体的资历。

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展,商品经济的提高直接招致的是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的增长,尤其是触及产业的民事诉讼案件增长更为敏捷。

民事诉讼案件的增长,招致原先主管场合经济财务事件,兼管场合司法事件的转运司不堪重负,急迫必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察办理场合司法事件,提点刑狱司便应运而生。

因此,提刑司设立的最初目的确实是为了办理监察场合司法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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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点刑狱司在宋初时设时罢,到了宋仁宗明道二年(公元1033年)才成为定制,不休伴随南宋死亡。此中的缘故窃自以为也有北宋立国之初,战乱初定,生齿还没有规复,经济尚不兴旺,各种司法案件较少,无需专门的机构来办理场合的司法的缘故。

元丰改制(公元1080至1082年)之后,提刑司拥有了一块州县极刑案件的终极复核裁定权,成为了主管一块司法的最高机构。此中的主要缘故在于中央刑部不克不及完成日益沉重的司法职责,必必要将局部权利下放场合。

到了南宋,经济提高,固然提刑司以审判刑事案件为主要职责,但民事案件也有相当的数目。黄震承继江西提刑时,四五十天就审理了七八百起案件,此中绝大局部显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审判历程简便,假如是刑事案件则较为繁复,刑事案件不成能均匀一天审结十七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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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提刑司的设立可以看出其是为了顺应社会提高的实际,司法案件增多的现状才设立的专门化机构。固然,提刑司在监察场合仕宦,昭雪冤狱等方面也发扬了紧张作用,和缓了一局部社会分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宋代的路级机构显现的专业化趋向,固然各个机构职权互有交织,但是其都有各自的主要职责。

转运使司的专业之处在于监督办理场合财务,提举常平司专业之处在于主管场合仓储和保证正常的市场经济纪律。这种行政分工既是有必要的,也是切合汗青提高纪律的,从明代提刑按察司是承继提高宋代提刑司这一点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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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中央集权,避免转运使权利过大,再度构成场合分裂隐患

宋朝统治者吸取了唐朝亡于藩镇的教导,特别器重加强中央集权,坚定不移的实行“强干弱枝”的“国策”,不休减弱场合的权利。

典范的体现就是在场合的路级行政层面。

一是行政机构不休增长,到了南宋路一级行政区以前有了四个行政机构,分散为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慰使司。

这四个机构既互不统属,又可以互相监督,同时也受中央监督机构,如御史台的监察,如此就构成了平面交织的监察体系。

相较于从前的朝代在一级行政地区里只设置一个行政机构,宋代增设行政机构的做法无疑让中央对场合的控制较从前的朝代愈加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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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每一个行政机构的职权不休的被支解,转运使司最初拥有一块除军事外的一切权利,但是为了避免转运使司专权,遂将其办理场合司法的本能机能剥离,设置了提点刑狱司,之后又将转运司的本能机能不休的赋予提刑司,分化转运使司的权利,因此提刑司才干掌管上述诸多权利。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场合的监控,宋朝统治者又于提点刑狱司设立之后,再次在场合上设置了一个机构,即提举常平司,来支解转运使司和提点刑狱司的权利。

必要注意的是,在支解权利的同时,原本的机构也保存了局部相反的权利,让各个机构职责交织,更有利于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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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外表的先容分析,我们可以开顽笑的说,宋慈但是比杜甫还忙。

最初,我们以为提刑司的设立和本能机能的厘革都是和事先的政治、经济现状密不因素的,我们仅有深化探求此中的缘故,才干更好的了解汗青。

文:老雕虫

参考文献:

张丽坤《宋代路级监司本能机能考论》

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讨》

王晓龙《宋代路级机构在场合政务办理中的分工与互助》

屈超立《宋代社会厘革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

杜文玉《唐宋经济才能比力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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