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约工,即订约卖身3年、5年或10年。
2、赊单工,即出国船费由招工者先垫付,欠帐者在国外须受雇主控制,直至还清债款及利息。19世纪50年代,广东许多口岸设有“猪仔”馆,华工出国前集中于馆内,丧失自由,备受虐待,常有被折磨至死或自杀者。鹤山早期许多华侨出国也是被当作“卖猪仔”出去的。
3、买票乘车中途被“卖”,转乘另一辆车到目的地,即“卖客”。通常不是在正规车站买的票,或根本就没有正规车票,取而代之的只是收据等。而到达的目的地也不是车站,而是车站附近。卖客现象既损害旅客的正当利益,也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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