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夫妇而与他人完婚或明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完婚的举动。古代文明国度大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已为大多国度明令克制,我国亦不例外。重婚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有夫妇而与他人完婚
即当事人在已有合法夫妇的情况下再与他人完婚,此时应当事人即构成重婚。“有合法夫妇”,是指依法可以认定为内幕婚姻的婚姻干系中的夫妇或已依法摒挡完婚纪录的夫妇;“与他人完婚”,在民事范畴是指与他人纪录完婚,而在刑事范畴还包含与他人虽未纪录但公开以伉俪名义协同生存的情况。
二、明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完婚
固然当事人无夫妇,但其在明知他人有夫妇的情况下而与之完婚,此种情况亦可构成重婚,且两边均为重婚。必要明白的是,此时无夫妇者必需“明知”他人有夫妇,不然该无夫妇者不构成重婚,而对方则单独构成重婚。之以是不要求有夫妇者必需“明知”,是由于有夫妇者在与他人重婚时对本人有夫妇的内幕一定是明知的。
重婚的执法后果主要包含重婚的民事执法后果和重婚的刑事执法后果。重婚的民事执法后果主要是当事人因其重婚举动所产生的民事执法上的拦阻后果;重婚的刑事执法后果是指因当事人重婚所致的刑事执法上的拦阻后果。
以前合法纪录完婚者,即使没再与他人纪录完婚,也约莫构成重婚罪
一、重婚的民事执法后果
1、重婚举动所缔结的“婚姻”为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没效:(一)重婚的;……”据此,因重婚举动所缔结的“婚姻”为没效婚姻,依法自始没效,当事人不具有伉俪的权益和职责。
2、重婚是法定的应当准予仳离的来由之一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调停没效的,应准予仳离:(一)重婚或有夫妇者与他人同居的;……”故当事人有重婚举动,其合法夫妇以此要求与之仳离的,经法院调停没效,应当准予仳离。
3、重婚在仳离诉讼中是无不对方据以要求侵害补偿的执法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招致仳离的,无不对方有权哀求侵害补偿:(一)重婚的;……”故当事人重婚且因重婚举动致其与合法夫妇仳离的,该夫妇可以作为无不对方据此要求对方承当侵害补偿责任,该侵害补偿既包含物质侵害补偿,也包含精力侵害补偿。
重婚不是洒脱,而是一种犯法
二、重婚的刑事执法后果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划定:“有夫妇而重婚的,大概明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完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本条便是对重婚罪治罪处分的执法例定。如前文所述,重婚有两种情况,即有夫妇而与他人完婚或明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完婚。在后一种情况下,两边均构成重婚罪。如无夫妇者不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完婚,则该无夫妇者依法不构成重婚罪,只单独对对方以重婚罪治罪处分。
有夫妇者再与他人纪录完婚,依法构成重婚罪自不必说,若其与婚外异性不摒挡完婚纪录而公开以伉俪名义协同生存的,此种情况下对否构成重婚罪?依据婚姻法有关精力,自1994年2月1日起执法即不再承认未摒挡完婚纪录的“婚姻”的执法效能,那么上述情况对否构成重婚罪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纪录办理条例>实施后产生的以伉俪名义不法同居的重婚案件对否以重婚罪治罪处分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明白指出:“新的《婚姻纪录办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公布实施后,有夫妇的人与他人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的,大概明知他人有夫妇而与之以伉俪名义同居生存的,仍应按重婚罪治罪处分。”据此,自1994年2月1日后,固然在民事范畴不再供认内幕婚姻,但在刑法范畴关于已有合法婚姻干系而又与婚外异性公开以伉俪名义协同生存的举动仍以重婚罪治罪处分。
最初还要特别分析的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划定:“明知是现役兵士的夫妇而与之同居大概完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假如有夫妇者明知他人是现役兵士的夫妇而与之完婚的,其举动既冒犯了重婚罪的执法例定,又冒犯了毁坏军婚罪的执法例定,即其举动同时冒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便是刑法实际中的“想象竞合犯”。依照刑法实际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分”的准则,应在该两罪中择一较重的罪名治罪处分。依据上引法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毁坏军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罪的法定刑分明高于前罪,故此时应按毁坏军婚罪治罪处分,不再定重婚罪。
泉源:王振状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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