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讯息讯据祁门县人民法院8月7日消息,克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对祁门县都市办理行政执法局原执法大队队员、祁门县情况卫生办事仅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胡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断,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守法所得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尾至2023年1月,被告人胡辉使用时任祁门县都市办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队员、祁门县情况卫生办事仅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宜,在卖力祁门县生存渣滓填埋场运营以及干系工程建立等事情时,为赵某、石某等人在干系项目招投标、项目运营、款子结算提供协助,收受或讨取财物算计529000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胡辉身为国度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宜,不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优点,数额宏大,其举动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辉到案后,照实供述本人的犯法内幕,且志愿认罪认罚,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分、从宽处理。依据被告人犯法的内幕、犯法的实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水平,遂依法作出如上讯断。
编纂 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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