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居住权可以实现以房养老吗?

时间:2024-03-16 00:46:07 阅读:6

普法时候︱寓居权可以完成以房养老吗?


【案情回忆】

老姜抱病多年卧床不起,不休由再婚的老伴周某卖力照顾。迩来一段时间,老姜肢体倍感不适,开头思索死后事,他准备将本人唯一的住房过户给儿子当婚房,但是又担心本人去世后周某约莫会居无定所。对此,邻人小刚报告老姜可以在衡宇上设立无偿的寓居权,保证周某晚年的住房成绩。

叨教,寓居权可以完成以房养老吗?

【法官说法】

寓居权是指为了满意生存寓居的必要,依据条约商定占据、使用他人住宅的权益。相较于租赁权,寓居权的限期可以是终身的,可以更好地保证人们的寓居权益。依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条划定,寓居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执法富裕敬重当事人的意思自在,允许衡宇一切权人和寓居权人的商定有偿设定寓居权。寓居权自纪录时起设立,因此,寓居权条约订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纪录机构哀求寓居权纪录。 具体到本示例中,老姜可以在摒挡房产过户纪录给儿子之前立下遗言,为周某设立无偿的寓居权,确保周某晚年居有定所。待老姜去世后,周某向纪录机构哀求纪录就能享有该衡宇的寓居权。除了遗言为周某设立寓居权以外,老姜还可以在生前依据“民法典”368条的划定,直接为周某设立寓居权并摒挡纪录,完成以房养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寓居权人有权依照条约商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据、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意生存寓居的必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寓居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尚有商定的除外。设立寓居权的,应当向纪录机构哀求寓居权纪录。寓居权自纪录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言办法设立寓居权的,参照实用本章的有关划定。


泉源:珲春林区下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纂:刘一笑

稽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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