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理,以理明志,旨在拨开迷雾揭示真相;以公立心,以心立人,但求察微析疑不枉不纵。奔走春江两岸,守护万家灯火,携一抹检察蓝厘清案中事,揣一颗赤子心走近事中人。为更好传递检察声音,现特推出【富春察社】专栏,共听共话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年那人那事。
今天推送的是富阳区检察院近期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0571”这串熟悉的数字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惊人秘密……
曾某等人“装修”了一处诈骗电话的“换衣间”
2021年7月23日,富阳区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曾某,30多岁,无业,在2021年6月,受上家的指使,临时租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一民房,以在该租房从事网络直播工作的名义,与多人合伙,向杭州电信公司富阳分公司申请办理了12个套餐共60个固定电话号码,并在租房内安装了电话转换机,短短4天时间内便有30余名被害人接到了伪装成本地0571开头的诈骗电话,100余万元就这样落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
短短4天时间内诈骗了100余万元,时间短、金额大,让人瞬间认识到案件的危害性。
“当我接到0571的电话号码的时候,我就没有怀疑过这是诈骗电话,加上对方说出了我一些真实信息,一步步掉入陷阱……”这是曾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一名被害人的陈述。
随着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加大,群众的防范意识也有一定提升,当接到外地号码时,都会提高警惕,殊不知对方的“技术”也在迭代升级,当你接到本地号码时,你还能招架得住这些骗术吗?想到这,检察官意识到了本案引发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才能确保打击效果。
认定为诈骗罪?
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确认曾某的犯罪事实之后,检察官对如何认定罪名开展了研究,争议焦点是曾某到底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想认定为诈骗罪,前提条件必须认定曾某和诈骗分子之间有通谋,通过几天翻查聊天记录和手机电子证据,始终无法找到“通谋”证据,故诈骗罪无法认定。
在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检察官分析,曾某供述到:“当我把电话转换机安装到电信公司的设备上时,看到这么小的一个租房内堆满电信设备、网线交织,我就意识到对方应该在做网络上违法犯罪的事”。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也能与曾某供述相互印证,显示在仅20平米的房子内,一张小小的桌子上堆了电信设备,电线网线如蜘蛛网般交错在一起,如同一个小型“基站”,明显不符合常理。此外,曾某在办理电信业务时,签署的入网承诺书明确告知不得出售、出借、出租和转让名下的通信业务,否则可能涉嫌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综合所有证据,检察官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上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申请固定电话号码、安装电话转换机等犯罪行为,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提审过程中,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曾某对罪名的认定没有异议。
不批准逮捕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对于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检察机关在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同时,也要把握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要义,准确甄别行为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区别对象宽严相济精准处理。在审查逮捕阶段,对于初犯、偶犯的帮助犯罪分子,应结合其主观认知、地位作用、非法获利等情况,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过审查,检察官认定曾某是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做到认罪认罚,实施犯罪行为时间短,尚未从中获利,综合评估其社会危险性,认为无逮捕必要,富阳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决定。
动态掌握“非羁码”
解决非羁押异地涉案人员的监管问题
“您好,您的打卡任务即将过期,请尽快完成打卡。”取保期间每天14时,曾某都会按照要求在手机上打卡签到,确保自己的“非羁码”一直维持绿色。
对确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杭州检察机关利用数字化手段解决人员监管问题,富阳区检察院主动对曾某发起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同步绑定至办案人员手机端,对其设置较为严格的报到打卡规则,进行实时监管。同时,运用“浙江检察”APP,开展远程办案工作,确保疫情期间诉讼顺利进行。
“不捕”不等于“不诉”!
检察官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
一直以来,普通群众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一个误区,即不捕后基本可以认为万事大吉,最终处理结果就是不诉。其实不然,检察机关对每一起案件都会认真负责,力求做成人民满意的铁案,办案中不会秉持“理所当然”的观念,而是需要综合考虑作案手段、所起作用、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对确有必要起诉的,同样需要督促犯罪分子真诚悔过、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依法提起公诉。结合本案,曾某不仅自己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还受上家指使,租用犯罪场所,主动联系多人办理电话号码,在整个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同时,曾某将诈骗电话号码转化为杭州本地0571开头电话的行为,迷惑性强,被害人识别难度大,且涉诈骗案件较多、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大,具有起诉的必要。据此,富阳区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最终,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件判决结果已经尘埃落定,但检察机关并不满足于个案办理,继续发挥监督职能,狠抓诉源治理,发现本案中存在电信安全管理漏洞,特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发送检察建议,促进防范未然,达到办案见微知著的效果。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如何有力打击该类犯罪,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罪名,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精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这些都是检察机关办案难题,而曾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的办理正好提供了一份富阳模板,该案件中,检察机关做到了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顺应数字化改革要求,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助力降低审前羁押率。下一步,检察机关需要更为深刻地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依法从严打击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提升案件质效、探索治理路径、深化能动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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