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局部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公布 依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局部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依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局部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依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局部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局部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一局部所得税法),订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优点干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气性寓居;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散是指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泉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尚有划定外,下列所得,不管付出地点对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产业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允许种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产业大概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产业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遗址单位、其他构造以及住民一局部取得的利钱、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一局部,在中国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年度一连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布局备案,其泉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大概一局部付出的所得,免予交纳一局部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凌驾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寓居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一连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一局部,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寓居累计不凌驾90天的,其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店主付出并且不由该店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合包袱的局部,免予交纳一局部所得税。
第六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例定的各项一局部所得的范围:
(一)薪资、薪金所得,是指一局部因任职大概受雇取得的薪资、薪金、奖金、年末加薪、劳作分红、补助、补助以及与任职大概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答所得,是指一局部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含从事计划、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执法、管帐、扣问、讲学、翻译、审稿、字画、镌刻、影视、灌音、录像、上演、扮演、倾销、展览、武艺办事、先容办事、经纪办事、署理办事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一局部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情势出书、公布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一局部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武艺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含稿酬所得。
(五)策划所得,是指:
1.一局部工商户从事消费、策划活动取得的所得,一局部独资企业投资人、合资企业的一局部合资人泉源于境内注册的一局部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消费、策划的所得;
2.一局部依法从事办学、医疗、扣问以及其他有偿办事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一局部对企业、遗址单位承包策划、承租策划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一局部从事其他消费、策划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钱、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一局部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钱、股息、红利所得。
(七)产业租赁所得,是指一局部出租不动产、机器装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取得的所得。
(八)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一局部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资企业中的产业份额、不动产、机器装备、车船以及其他产业取得的所得。
(九)偶尔所得,是指一局部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尔实质的所得。
一局部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征税所得项目标,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一局部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划定,并报举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一局部所得的情势,包含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情势的经济优点;所得为实物的,应当依照取得的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盘算应征税所得额,无凭据的实物大概凭据上所注明的价格分明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审定应征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依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审定应征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情势的经济优点的,参照市场价格审定应征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钱,是指一局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刊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钱;所称国度刊行的金融债券利钱,是指一局部持有经国务院同意刊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钱。
第十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依照国度一致划定发给的补助、补助,是指依照国务院划定发给的当局特别补助、院士补助,以及国务院划定免予交纳一局部所得税的其他补助、补助。
第十一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依据国度有关划定,从企业、遗址单位、国度布局、社会构造提留的福利费大概工会经费中付出给一局部的生存补助费;所称接济金,是指各级人民当局民政部分付出给一局部的生存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执法例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交际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职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外洋交特权与宽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宽免条例》划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含一局部缴付切合国度划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一局部置办切合国度划定的商业康健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付出,以及国务院划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住民一局部一个征税年度的应征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征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今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散依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劳务报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一连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产业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钱、股息、红利所得,以付出利钱、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尔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本钱、用度,是指消费、策划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直接付出和分派计入本钱的直接用度以及贩卖用度、办理用度、财务用度;所称丧失,是指消费、策划活动中产生的安稳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丧失,转让产业丧失,坏账丧失,天然灾害等不成抗力要素形成的丧失以及其他丧失。
取得策划所得的一局部,没有综合所得的,盘算其每一征税年度的应征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用度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摒挡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消费、策划活动,未提供完备、准确的征税材料,不克不及准确盘算应征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布局审定应征税所得额大概应征税额。
第十六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的产业原值,依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依照划定交纳的有关用度;
(二)修建物,为制作费大概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的用度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四)机器装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用度。
其他产业,参照前款划定的办法确定产业原值。
征税人未提供完备、准确的产业原值凭据,不克不及依照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办法确定产业原值的,由主管税务布局审定产业原值。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公道用度,是指卖出产业时依照划定付出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产业转让所得,依照一次转让产业的收入额减除产业原值和公道用度后的余额盘算征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一局部协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一局部取得的收入分散依照一局部所得税法的划定盘算征税。
第十九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一局部将其所得对教导、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遗址举行捐赠,是指一局部将其所得经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构造、国度布局向教导、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遗址的捐赠;所称应征税所得额,是指盘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征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住民一局部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策划所得,应当分散兼并盘算应征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散单独盘算应征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交纳的一局部所得税税额,是指住民一局部泉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泉源国度(地区)的执法应当交纳并且实践以前交纳的所得税税额。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征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例定盘算的应征税额,是住民一局部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综合所得、策划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分尚有划定外,泉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度(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策划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泉源于该国度(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住民一局部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度(地区)实践以前交纳的一局部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划定盘算出的泉源于该国度(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交纳差额局部的税款;凌驾泉源于该国度(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凌驾局部不得在本征税年度的应征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今后征税年度泉源于该国度(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限期最长不得凌驾五年。
第二十二条 住民一局部哀求抵免已在境外交纳的一局部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布局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征税凭据。
第二十三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划定的利钱,应当依照税款所属征税申报期最初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时期同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盘算,自税款征税申报期满越日起至补缴税款限期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征税人在补缴税款限期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钱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职责人向一局部付出应税款子时,应当依照一局部所得税法例定预扣大概代扣税款,定时缴库,并专项纪录备查。
前款所称付出,包含现金付出、汇拨付出、转账付出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情势的付出。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必要摒挡汇算清缴的情况包含: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凌驾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大概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凌驾6万元;
(三)征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征税额;
(四)征税人哀求退税。
征税人哀求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摒挡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订定。
第二十六条 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职责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布局报送其付出所得的一切一局部的有关信息、付出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扳连税信息材料。
第二十七条 征税人摒挡征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订定。
第二十八条 住民一局部取得薪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职责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职责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征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薪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职责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征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住民一局部取得劳务报答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布局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征税人可以委托扣缴职责人大概其他单位和一局部摒挡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职责人应当依照征税人提供的信息盘算摒挡扣缴申报,不得擅自变动征税人提供的信息。
征税人发觉扣缴职责人提供大概扣缴申报的一局部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践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职责人修正。扣缴职责人回绝修正的,征税人应当报告税务布局,税务布局应当及时处理。
征税人、扣缴职责人应当依照划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干系的材料。税务布局可以对征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举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另行划定。税务布局发觉征税人提供虚伪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关照扣缴职责人;情节严峻的,有关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归入信誉信息体系并实行团结惩戒。
第三十一条 征税人哀求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布局应当见告其改正;征税人改正的,税务布局应当及时摒挡退税。
扣缴职责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征税人依照划定哀求退税,税务布局应当凭征税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摒挡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依照摒挡征税申报大概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初一日人民币汇率正中价,折构成人民币盘算应征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摒挡汇算清缴的,对以前按月、按季大概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局部,依照上一征税年度最初一日人民币汇率正中价,折构成人民币盘算应征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布局依照一局部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划定付给扣缴职责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职责人凭退还书,依照国库办理有关划定摒挡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一局部所得税征税申报表、扣缴一局部所得税报告表和一局部所得税完税凭据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一致订定。
第三十五条 步队职员一局部所得税征收事件,依照有关划定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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