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4月15日电 (刘小红)记者15日从山西省高等人民法院得悉,被告人张某、陈某等人因盗掘古墓、倒卖文物获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分金及追缴不法所得。据悉,犯法团伙所盗墓葬司马古墓区系战国-汉墓葬,所盗遗址属于龙山和仰韶文明遗址,是黄河根祖文明的紧张构成局部。
2013年,被告人张某、李某分拆伙同陈某、廉某等15人先后在临猗县孙吉镇安昌村实行盗墓,盗出编钟一套(约7件)、青铜鼎、青铜链子壶等10余件青铜器。偷盗出的文物由张某接洽河南洛阳的陈某,由陈某经过正中人多方接洽到薛某,薛某伙同四川人何某(另案处理),以23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买走。后何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该10余件青铜器卖给香港谭某。
2015年,被告人孙某、卢某等五人在夏县禹王镇司马村实行盗墓,盗出1件青铜鼎、1件青铜瓶、1件青铜扁壶、1件青铜盉。卢某接洽将4件青铜器以130万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洛阳的于某(已告状),所得赃款由各被告人分得。
经判定,盗墓地点分散位于临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西咀遗址、南坡遗址、后地遗址保护范围内及夏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师村遗址和“司马古墓区”保护范围内。案涉文物经山西博物院判定,共有三级文物18件。
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为,被告人张某等报答牟取不法优点,违反国度文物保护法例,盗掘具有汗青、艺术、封建代价的古墓葬,其举动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协同犯法。被告人陈某等以牟利为目标,接洽买方促进不法文物买卖,且买卖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峻,侵占了国度对文物的保护和办理制度,其举动均构成倒卖文物罪。
被告人张某在协同犯法中起构造操持作用,接洽销赃后又掌管分赃,被告人李某等协同到场预谋,依照分工实行犯法,互相共同且分得较大份额的赃款,均起主要作用,系正犯,应依照各自到场的全部犯法依法分散予以处分。被告人廉某等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到场犯法,在协同犯法中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应依照各自到场的水平依法分散予以从轻、减小处分。
据此讯断被告人张某等有期徒刑八年到两年不等,并处分金及追缴不法所得。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断。
法院法官表现,本案系专业化犯法团伙,勘探、盗掘、贩卖分赃,分工明白,构成一条龙作业,犯法团伙盗掘古墓葬,涉案文物浩繁,不法赢利数目宏大。人民法院团结盗掘的古墓葬品级、倒卖的文物品级,对文明遗址古墓葬的侵害后果、各被告人在犯法中的作用等要素,全盘打击文物犯法,斩断文物犯法链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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